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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青年 | 吴亚可:刑法学学术论文创作的道路、进路与心态

吴亚可 刑事法判解 2023-11-25

《刑事法判解》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陈兴良教授任主编,车浩教授任执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刊物关注刑事司法领域的实务问题,诚邀学界和实务界同仁赐稿。


公号&刊物来稿请至:xingshifapanjie@126.com


编者按:在青年时代,见证一个学者最有朝气和激情的探索在青年时代,感受一个学科临界知识的裂变

在青年时代,遥望一个共同体未来学术巅峰的气象

在过去的两年中,为了让青年学者有更大的学术舞台,让学界和实务界更多倾听青年学者的声音,让实践得到更新鲜的理论滋养,“刑法新青年”系列多次集结中国青年刑法学者中最精锐的力量,在线下实地举办“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实务论坛”,在线上推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在线讲座”。秉持为全国青年刑法学者搭建平台的宗旨,“刑事法判解”公号新开“刑法新青年”访谈专栏,邀请青年刑法学者分享自身的求学和治学经历,畅谈学术及教学生涯中的感想和体悟,展现当代中国刑法新锐思考的个人风采和深度思考。陆续登场,敬请期待!——《刑事法判解》编辑部

学术论文创作极具个人化的特征,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创作经验。然而,通过学术论文创作经验的分享与交流,则可以对学术论文创作这一神圣的事业产生更加深刻且全面的认识,发现和弥补自身在创作经验上的不足。作为一名初出茅庐的科研工作者,我将个人的不成熟学术论文创作经验择要点付诸文字与读者分享,就是为了获得宝贵的反馈建议以促使自己进一步成长和提高。关于自己的学术论文创作经验,我从普适性的创作道路、个人化的创作进路,以及开放性的创作心态三个方面展开说明。


01. 普适性的创作道路


从根本上讲,学术论文其实都是在向读者讲述一个蕴含理论思辨的故事。学术论文创作就是设法把故事讲出来以及讲好,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启发他们思考,以及与他们在思想上产生碰撞,激起智识的火花。由此提出的问题是:如何才能创作出好的学术论文呢?在这个问题上,我个人认为,从普适性意义上讲,学术论文创作应当遵循以下道路。

其一,面向社会现实问题。近十几年来,在诸多刑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主要表现就是:由全面移植苏联刑法学理论、借鉴德日刑法学理论,到现在刑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导向和本土化经验探寻,甚至在某些领域我国的刑法学研究已经表现出了“弯道超车”之势。这种成绩的取得,一方面与刑法学者的努力和辛勤付出分不开,另一方面则与刑法学者的理论自觉和道路自信密不可分,即面向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问题开展学术研究工作。在上述认识的指引下,我在进行刑法学研究时,时刻注意从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出发,寻找可探讨或者须探讨的刑法学问题,在总结本土经验的基础上,分析问题成因和提出问题解决方案。简单概括就是:刑法学的社会治理之学的本质要求,中国刑法学者更应当关注和研究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问题,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理论。当然,这不是说我国刑法学者不应该研究外国的刑法学理论,而是说“刑法学理论蕴含的原理与方法无国别,但是,刑法问题与刑法学理论知识则具有国别性”,即使研究外国的刑法学理论,也应当考虑是否有助于当下中国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是否可以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学理论提供助力。

其二,立场一贯且明确。通常而言,根据当下中国的社会现实选择可探讨或者须探讨的刑法问题后,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框架说理论证,可以使学术论文在整体上具有逻辑性、层次性,而且可以将学术论文的核心观点和行文主线予以明确表达。但要注意的是,学术论文可谓个人学术立场的一种具体化表达。学术立场是否具有一贯性,则是衡量科研工作者是否形成了体系性思想的关键指标。因此,科研工作者在进行学术论文创作时,应当时刻注意保持学术立场的一贯性。否则,即使科研工作者创作出的单篇学术论文在说理逻辑上具有自洽性,经过逻辑上的层层推导可以在观点上实现自圆其说,但其多篇学术论文体现出了不同的学术立场甚至截然对立的学术立场,则会因学术立场不明确而使学术论文的理论贡献和研究价值大打折扣。当然,这不是说科研工作者不能改变自己的学术立场,而是说不应该单纯为了发表而写作或者写作就是为了发表,“东一榔头西一棒子”,未经深思熟虑就进行学术论文创作。换言之,学术论文创作作为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随着研究的持续推进和认识的逐步深化,科研工作者完全可能改变自己的学术立场,实现自我超越,这同样是值得肯定的。

其三,充分有效的论证。学术论文创作是一个说理论证的过程。由此,说理论证是否充分有效,是衡量学术论文创作质量的一个核心指标。其中,充分论证要求学术论文创作应当紧紧围绕着研究主题而展开,须对“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进行详尽说理,同时要关照到在同一研究主题上的其他学术观点,且对不同的学术观点的立论前提、说理路径、观点是否合理等作出中肯的分析和评价,在此基础上论证自己观点的合理性。但要注意的是,充分论证并不意味着须在学术论文中进行面面俱到、不分主次的论证,这就引出了说理论证的有效性要求。关于有效论证,其实表达的就是论证不冗余的意思。根据有效论证的要求,一个非常值得运用的论证方法就是“把知识推向背景”。通常而言,“把知识推向背景”表达的基本意涵是:在说理论证时,对于某些与研究主题相关但非研究主题所涵盖的其他刑法问题或者刑法学理论,应当假定读者已有深刻且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即应把它们界定为一种背景性知识,其在学术论文创作中起到的是“穿针引线”的作用,因而不必花费大量篇幅进行介绍和说明。否则,用大量篇幅介绍背景性知识,可谓在学术论文主线中强行加入了支线,不可避免地致使学术论文表现出冗余表达的问题,弱化学术论文的问题意识,削弱说理论证的有效性。


02. 个人化的创作进路


前面提到了学术论文创作是一项极具个人化特征的工作,因此,科研工作者在遵循普适性的学术论文创作道路的同时,往往会形成个人化的创作风格或者说创作进路。下面,根据自己的学术论文创作经历,我对个人化的创作进路进行简要说明。

其一,问题阈内深耕细作。纵览当前的刑法学研究可以发现,很多取得斐然成绩的刑法学者,往往是深耕于某一个研究领域或者某几个研究领域,形成了系列性的、富有原创性和思想性的研究成果。一个非常典型的表现就是:当提起某位知名学者时,人们在脑海中往往不由自主地想起他的代表作和核心思想,等等。这可谓问题阈内深耕细作的力量。我个人认为,这样的研究现象的形成原因可能在于:相比于二十几年以前,刑法学研究的爆炸式发展形成了研究领域的分化以及很多新的研究领域,同时,研究者的时间和精力具有有限性且研究兴趣各异。因此,在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研究领域内持续发力,科研工作者才可能或者更易于取得突破性的研究进展,取得富有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当前刑法学界在进行学术评价时,由重学术成果数量向重代表性学术成果转向,可谓对问题阈内深耕细作的一种肯定。基于以上认识,这些年来我一直将主要的精力和时间用于进行刑法立法论研究,以期能够创作出代表作,获得刑法学界的肯定和认可的。

其二,研究思路自然生长。当前刑法学界在进行学术评价时注重的是代表性学术成果,问题阈内深耕细作可谓一种新的、值得提倡的研究动向。其实,在一个或者几个问题阈内深耕细作,就如同在问题阈内播种了一颗“种子”,通过“种子”的“生根发芽”“开枝散叶”,可以助力个人研究思路的自然生长,保持学术立场的一贯性,逐步形成个人的“知识体系树”。就我的学术论文创作经历而言,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通过与恩师李洁教授和王志远教授的沟通与交流,我决定在刑法立法论领域开展研究工作。一开始,我主要对立法技术方面的刑法问题进行研究,随着阅读大量文献、持续思考、深入研究,我的研究对象逐步扩展至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等方面的问题,形成了“立法理念-立法内容-立法技术”三位一体的研究对象。可以说,正因为我在刑法立法论领域进行持续性研究,“以点带面”,且上述三个方面的刑法问题是彼此交织在一起的,在对其中一个方面的刑法问题进行研究时,自然而然地会涉及到其他方面的刑法问题,通过这样的贯通性研究,这几年来我在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上均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其三,规范引导立场的坚持。在普适性的创作道路中提到了科研工作者的学术立场应当一以贯之且明确。这些年来,在进行学术论文创作时,我严格遵循了这一要求,形成了个人化的学术立场,且在创作的学术论文中保持了学术立场的一贯性。我个人认为,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最明显而且最直接地涉及到塑造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同时,当下中国面临着“有规则,无规矩”的社会现实困境,尊法、守法的基本社会生活态度尚未全面养成。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问题,应当特别强调刑法积极承担起“引导国民守法,培养国民守法意识养成”的职责。在刑法的目的观上,我将其称为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根据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立法者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刑法规范才可以获得国民(包括司法者)的认可和接受,国民才可能自觉按照刑法的规范要求安排自己的行为计划,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样一来,通过对规范引导刑法目的理性观的强调,有助于实现通过刑法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目的。中肯地讲,我发表的刑法立法论方面的学术论文,均是在上述学术立场的指引下创作出来的。


03. 开放性的创作心态


学术论文创作的目的不是为了创作者的孤芳自赏,而是要与读者展开对话和交流。因此,在学术论文创作过程中,科研工作者应当以开放性的创作心态,勇敢接受学术批评且在学习模仿中求进步。

其一,勇敢接受学术批评。一位历史学家说过,法律人士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在任何法律问题上,他们总会站成意见相左的两对。主要原因在于:作为一门社会科学领域的规范学问,关于某一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论主张之间其实并无“真”与“假”、“对”与“错”的区别。对不同理论主张作出的评价,其实是从合理与否的角度作出的评价。可是,由于学术评价通常涉及到科研工作者的学术立场和价值考量等,因此对理论主张作出的学术批评可谓具有必然性。当然,正因为学术批评,科研工作者才可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理论主张存在何种不足,进一步在自我反思的基础上修正和完善自己的理论主张。否则,盲目地认为自己的理论主张就是绝对的真理,其他理论主张都是错误的观点,学术科研工作想要取得进步和发展就是不可能的。一言以蔽之,学术批评乃学术进步不可须臾的前提和推动力。当下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化发展,可以说与刑法学界展开的理论争鸣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此意义上,科研工作者在创作学术论文时,切记不可盲目自大、狂妄自得、自鸣得意,带着傲慢的偏见杜绝学术批评甚至敌视学术批评。实事求是地讲,我创作的学术论文,均是在恩师王志远教授以及其他几位师兄弟的批评中诞生的。

其二,学习模仿中求进步。正因为在普适性的学术论文创作道路外,科研工作者往往会形成个人化的学术论文创作进路,同时,学术论文创作经验需要经历一个持续积累和发展完善的过程。因此,在进行学术论文创作时,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在学习模仿中求进步,就应当成为一种值得提倡的学术论文创作心态。这可谓“只有了解了他人,才可能真正认识自己”的必然性要求。固步自封、闭门造车,不仅无益于学术论文的创作,而且可能造成科研工作者在错误经验的指引下误入歧途。我个人认为,学习模仿他人的学术论文创作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学习模仿他人如何进行学术论文选题,学术论文选题成功,学术论文创作可谓成功了一半;二是学习模仿他人的立论与推论,特别是要学习模仿他人在学术论文中如何起承转合。三是学习模仿他人的语言表达,以使自己的语言表达更加简洁、精炼、准确。当然,要作出说明的是,学习模仿他人的学术论文创作经验不是目的,目的则在于汲取先进的创作经验以融会贯通、提升自我,有效运用于自己的学术论文创作中。

总而言之,作为一项展示创作者思想的神圣事业,学术论文创作要求创作者必须怀揣虔诚之心、敬畏之感认真对待。以上内容仅为个人的部分学术论文创作经验,像自己与自己达成和解,保持自己的研究节奏,写作规划的制定,写作习惯,与他人沟通交流的方式等,就不再赘述了。当然,学术论文创作经验因人而异,取长补短方可精益求精。




作者介绍吴亚可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立法论、刑法方法论。在《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当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CSSCI来源期(集)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3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2篇。出版学术专著《“罪”之立法设定:基于刑法目的理性的检讨》,学术合著《遏制重刑:从立法技术开始》。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陕西省教育厅重点项目1项、共青团吉林省委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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